加快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全面依法治国纳入“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统筹推进,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取得了历史性成就,发生了历史性变革。在习近平法治思想核心要义的“十一个坚持”中,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坚持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总抓手。要加快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总抓手”这一论断,不仅生动形象地指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与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关系,还具有路线图、施工图的意义,即全面依法治国需要通过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来推进、来实现。在此进程中,宪法法律、法治机构、法治队伍三个方面,是加快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的重要抓手。
加快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习近平总书记在2019年2月举行的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上强调,要“不断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2021年11月,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党的百年奋斗重大成就和历史经验的决议》提出:“加快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从“不断完善”到“加快完善”表明,在2011年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宣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后,党的十八大以来,通过宪法修正案,通过制定民法典、国家安全法、监察法等法律,通过修改立法法、环境保护法等法律,通过加强重点领域、新兴领域与涉外领域立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仍然处在完善的过程中。加快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加快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的重要抓手。为了把这个重要抓手用好,应当注重以下几个方面。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以中国宪法为核心的法律体系。党的十八大以来,党加强对宪法工作的全面领导,丰富和发展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法理论和宪法实践,推动我国宪法制度建设和宪法实施取得历史性成就。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是党领导人民百年奋斗历史经验的总结,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法观的制度要求。首先,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包括坚持宪法确定的中国共产党领导地位不动摇,坚持宪法确定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不动摇。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既要依据宪法第一条第二条的明文规定,也要依据宪法的其他相关条款。其次,宪法是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依据,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宪法是国家根本大法,是国家各种制度和法律法规的总依据,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总依据。要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宪法规定、宪法原则、宪法精神全面贯彻,坚持宪法实施、宪法解释、宪法监督系统推进,加快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不断提高宪法实施和监督水平,坚定维护宪法权威和尊严,推动宪法完善和发展,更好发挥宪法在治国理政中的重要作用,为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提供坚实保障。
注重国家法律与党内法规的相互衔接。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还应当处理好国家法律与党内法规之间的关系。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全党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这是我们党的高度自觉,也是坚持党的领导的具体体现,党和法、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是高度统一的。要充分发挥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的互补性作用,确保党既依据宪法法律治国理政,又依据党内法规管党治党、从严治党。纲纪不彰,党将不党,国将不国。党纪国法的红线不能逾越。国家法律是对全体公民提出的要求,党内法规是对全体党员提出的要求,且在很多地方比国家法律的要求更高、更严格。因为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党内法规对党员的要求应该更严格。依规治党深入党心,依法治国才能深入民心。在全面依法治国的进程中,必须努力形成国家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制度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相互保障的格局。要形成这样的格局,就要把全面依法治国与全面从严治党结合起来,在完善国家法律的同时,也完善党内法规。
注重法律规范与道德规范的互补。法律规范与道德规范具有不同的性质,但法律规范与道德规范又是相互关联的。像“诚实信用”这样的公共道德,早已转化成为正式的法律规范,一些职业道德也实现了法律化。法律是成文的道德,道德是内心的法律;法安天下,德润人心。法律和道德是两类重要的社会规范,都具有规范社会行为、调整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秩序的功能。一方面,法律的有效实施离不开道德的支持;另一方面,道德的践履也需要法律的约束。法治和德治是两种重要的治理方式,二者不可分离、不可偏废,国家治理需要法律和道德协同发力,必须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使法治和德治在国家治理中相互补充、相互促进、相得益彰。
加强重点领域、新兴领域、涉外领域立法。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要加强有关国家安全、生物安全、生态文明、科技创新、公共卫生、防范风险等重点领域的立法,要加强数字经济、互联网金融、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新兴领域的立法,健全国家治理急需、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必备的法律制度。此外,在统筹推进国内法治与涉外法治的进程中,为了更好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涉外领域立法亟待加强,不断完善反制裁、反干涉、反制长臂管辖法律法规。
提高立法质量。新时代以来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从计算数量多少转向注重质量高低,从“逐步形成”迈向“高质量发展”,必须坚持立法先行,充分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积极回应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法治需求和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在坚持好、完善好已经建立起来并经过实践检验有效的根本制度、基本制度、重要制度的前提下,聚焦法律制度的空白点和冲突点,统筹谋划和整体推进立改废释纂各项工作,进一步强化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法治保障。要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尊重和体现经济规律、自然规律、社会发展规律以及立法活动规律,优化立法职权配置,扩大公众有序参与、有效参与,明确立法权力边界,从体制机制和工作程序上有效防止部门利益和地方保护主义法律化。
加快完善由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牵头抓总的法治机构体系
推进全面依法治国,不仅需要法律体系的依据,也有赖于法治机构的实施。习近平总书记亲自谋划、亲自部署、亲自推动,为全面依法治国指方向、定方针、提任务。健全党领导依法治国的制度和工作机制,成立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实现集中领导、高效决策、统一部署。各地全面依法治省(市、县)委员会相继设立,初步形成党委法治建设议事协调机构统筹协调、督促落实的工作格局。如果说,以文件及其语言、文字呈现出来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相当于软件,那么由各种法治机构组合而成的法治机构体系就相当于硬件。法治机构体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外在表现和物质载体。一个系统的运行,既需要软件,也需要硬件,一个都不能少。建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必须把法治机构体系建设好,否则无法实施法律体系。完善当代中国的法治机构体系,应当注重以下几个方面。
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在法治机构体系中居于牵头抓总的位置。像中国宪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核心与统帅一样,在中国法治机构体系中,也有一个居于牵头抓总位置的机构,那就是2018年组建的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这是我们党历史上第一次设立这样的机构,对加强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集中统一领导,更好落实全面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具有重大现实意义和深远历史意义。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是统筹推进法治体系建设与法治国家建设牵头抓总的法治机构。全面依法治国是一项跨领域、跨部门、涉及面十分广泛的宏大工程,单靠某一个或某几个部门是不可能完成的,需要从整体上强化统筹协调、总体设计、协同推进。尽管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但当前在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方面还存在一些薄弱环节,法治领域改革还有些必须啃下的“硬骨头”。研究解决这些依法治国的重大事项、重大问题,都离不开党中央的集中统一领导。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是党中央推动全面依法治国决策议事协调机构,体现了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集中领导、高效决策、统一部署,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
党委政法委是党委领导管理政法工作的职能部门。政法是中国特有的政治法律范畴,政法工作是中国共产党和国家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如果说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主要体现了党中央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集中统一领导,那么,党委政法委作为党委领导、管理政法工作的职能部门,是实现党对政法工作领导的重要组织形式。党委政法委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机构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正确处理坚持党的领导和确保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的关系”。各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要“支持政法系统各单位依照宪法法律独立负责、协调一致开展工作”。作为各级党委领导管理政法工作的职能部门,党委政法委要管方向、管政策、管原则、管干部,不是包办具体事务,不要越俎代庖,领导干部更不能借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之名对司法机关工作进行不当干预。
完善立法机构、执法机构与司法机构。首先,要健全有立法权的人大主导立法工作的体制机制,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建立由全国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组织有关部门参与起草综合性、全局性、基础性等重要法律草案制度;增加有法治实践经验的专职常委比例;依法建立健全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立法专家顾问制度;加强和改进政府立法制度建设,完善行政法规、规章制定程序,完善公众参与政府立法机制;重要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由政府法制机构组织起草。其次,要加快构建职责明确、依法行政的政府治理体系,全面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智能高效、廉洁诚信、人民满意的法治政府,切实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最后,要科学配置司法权力,加快构建系统完备、规范高效的执法司法制约监督体系,加强对立法权、执法权、监察权、司法权的监督,健全纪检监察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各司其职,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执行权相互制约的体制机制,确保执法司法各环节、全过程在有效制约监督下进行。
整合法律服务机构。法律服务机构是法治机构体系中的一个生机勃勃的组成部分。具体来说,当代中国的法律服务机构并不是一个同质化的机构,而是一个由多种性质的机构组成的机构体系。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加快建设覆盖城乡、便捷高效、均等普惠的现代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统筹研究律师、公证、法律援助、司法鉴定、调解、仲裁等工作改革方案,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法律服务更加便捷。如今的社会治理风险呈现复杂化、系统性、联动性的特点,每个集中凸显的矛盾背后往往都隐含着一系列冲突链条。“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对策式治理治标不治本。要深化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加快整合律师、公证、司法鉴定、仲裁、司法所、人民调解等法律服务资源,尽快建成覆盖全业务、全时空的法律服务网络体系,真正打通法律服务的“最后一公里”,让老百姓感受到法律的高效、便捷、惠民、暖心,建立对法律的尊崇和尊重,自觉自愿地遵守法律、信仰法律、维护法律。
加快完善以领导干部为“关键少数”的法治队伍体系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实施在于人。法治机构代表国家行使着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等权力,这些国家权力具体是由人去实施的。无论是宪法法律还是法治机构,归根结底,都需要一支法治队伍去运行。加快完善以领导干部为“关键少数”的德才兼备的高素质法治队伍体系,对于加快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来说,是一个可靠、可行、不容忽视的重要抓手。要用好这个重要抓手,应当注重以下几个方面。
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加快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必须紧紧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首先,要充分认识领导干部在法治队伍体系中的关键地位。所谓“关键少数”,就意味着“关键地位”与“关键作用”。完善法治队伍体系,应当聚焦各级领导干部,解决好他们的法治思想观念问题。其次,要注重培养领导干部的法治素养。一方面,在起点上,在入口处,就要开始下功夫。另一方面,在干部成长为领导干部之后,还要持续不断地提高他们的法治素养。再次,要注重优先选拔任用法治素质好的干部。用人导向是一个很重要的导向,能够产生“指挥棒”的效果。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我们党选拔任用干部的标准就是德才兼备,而法治观念、法治素养是干部德才的重要内容。要把法治观念、法治素养作为选拔任用干部的重要标准内容,推动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更好地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中发挥更加关键的作用。
建设好法治专门队伍。在坚持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进程中,建设一支德才兼备的高素质法治专门队伍至关重要。我国专门的法治队伍主要包括在人大和政府从事立法工作的人员,在行政机关从事执法工作的人员,在司法机关从事司法工作的人员。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首先要把这几支队伍建设好。立法、执法、司法这三支队伍既有共性又有个性,都十分重要。立法是为国家定规矩、为社会定方圆的神圣工作,立法人员必须具有很高的思想政治素质,具备遵循规律、发扬民主、加强协调、凝聚共识的能力。执法是把纸面上的法律变为现实生活中活的法律的关键环节,执法人员必须忠于法律、捍卫法律,严格执法、敢于担当。司法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司法人员必须信仰法律、坚守法治,端稳天平、握牢法槌,铁面无私、秉公司法。要按照政治过硬、业务过硬、责任过硬、纪律过硬、作风过硬的要求,教育和引导立法、执法、司法工作者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恪守职业道德,做到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
加强法律服务队伍建设。法律服务队伍由各类法律服务工作者组成,主要包括律师队伍、公证员队伍、司法鉴定人员队伍、仲裁员队伍、人民调解员队伍、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队伍等等。这几支队伍以不同的方式共同服务于全面依法治国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构成了中国法治队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加强对法律服务队伍的教育和管理,引导法律服务工作者坚持正确政治方向,依法依规诚信执业,认真履行社会责任,投身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
加强法治人才培养。加强法治人才培养,是造就高素质法治队伍的必由之路。全面依法治国是一个系统工程,法治人才培养是其重要组成部分。建设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都离不开一支高素质的法治工作队伍。法治人才培养上不去,法治领域不能人才辈出,全面依法治国就不可能做好。反过来说,如果要把全面依法治国做好,如果要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好,就需要把法治人才培养工作做好,造就高素质的法治队伍。加强法治人才培养,既可以直接造就高素质的法治专门队伍与法律服务工作者队伍,还可以造就未来的领导干部,进而为法治队伍体系中的“关键少数”提供有力人才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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